6月30日下午13点30分许,河南荥阳市发生一起车祸,被撞的女子被卡在车轮下,连声喊疼,并央求“不要碾死我”。(7月3日《郑州晚报》)
“不要碾死我”表面上看似情绪化的表达,何以成为被撞女子心底最急切地求生呼声?归根结底,表明现行的政策法规在保护被撞人的权益上,存在明显的失位错位现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在一项交通事故中,肇事者要对受害人给予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项目的赔偿。如果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还相应要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表面上看,《解释》的政策规定是保护受害人的切身利益,而在实际运用上却是相反。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撞死一人所有的赔偿项目加起来,十几万甚至几十万便可息事宁人,而救助受伤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加起来,可能远不止如此。再加之,在对肇事者故意碾轧受害人的刑事处理中,现行的司法实践,往往以交通肇事罪论处,鲜有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而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处罚本身并不重。
如此一来,面对交通事故,选择二次碾轧、三次碾轧,甚至多次碾轧,就成了不少肇事司机在车祸瞬间的“最佳”选择,“碾伤不如碾死”演绎成肇事司机的共同心理。可以说,正是现行的政策法规,在肇事司机在选择救人还是“杀人”时起了误导作用。“不要碾死我”,是一个女子在遭遇车祸时最急切的呼声,喊出的不仅有对信任感缺失的忧虑,更有对现行政策法规的不满。要走出“碾伤不如碾死”的恶性循环,不仅要靠道德教育,更需要法律的严惩,使故意碾压成为交通肇事的“雷区”和“高压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