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6月30日《华商报》)
最美不过夕阳红,让老年人度过一个幸福快乐的晚年是后代敬老尽孝的应尽义务。到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增加到2.6亿,到2050年,将达到4.4亿左右。“哀哀父母,生我劬劳。”孝不是施舍物质,也不是施舍感情。精神赡养有道德层面的,也有法律层面的。精神赡养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义务,也是一个道德问题或道德义务。
“常回家看看”,要法律更要道德。一部法律出台,不但要保证它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长期效果,还不能逾越道德,毕竟“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也不是万能的,不是什么都可以用法律来解决的。如果我们把一切公序良俗范畴的“孝道”等现实问题全部通过法律解决,那么法律就不再是法律,而成了以法的名义对道德行为过分介入的非理性做法。以法律取代伦理道德,既不符合人类设立法律的目的,也导致国家财力无法支撑伦理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所需要的执法成本。
子女常回家看看属于道德上的义务,主要取决于个人的意愿。子女对老人的精神赡养义务,毕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货币或实物给付赡养义务,它不仅仅是看望老人的次数,也不单单是与老人待在一起的时间,不是单靠“量”就能解决的,更重要的是要让老人感受到亲情、温暖、快乐、高兴,真正实现精神上的满足,即既要保“量”更要保“质”。如果不“常回家看看”,难道法律能把这些子女“拘禁”了吗?如果“常回家看看”要靠司法机关、公权力机关或社会舆论来强制,那么,这种不情不愿、勉勉强强的“常回家看看”,非但不能慰藉老人的精神(情感),反而会让老人的精神备受折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