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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结果应向社会公开
省属企业审计出违规资金6.43亿元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6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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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结果应向社会公开
《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草案)》公开征集意见
宣煜婷 记者 祝亮
 

星报讯  今后,财政监督结果或向社会公开,并成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草案)》全文。7月15日以前,热心读者可以登录省政府法制办网站(http://www.ahfzb.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据了解,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控、检查、评价、处理等活动。

条例草案规定,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部门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实施财政监督。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财政部门对被监督对象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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