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6月25日《南方日报》)
不可否认,近些年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劳动与用工等行为得到规范,劳动待遇有所提高,劳动环境等也有所改善。但将现实与法律要求做一个对比,人们往往还是发现,很多规定,特别是有利于劳动者的规定,依然是存在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等情况的。
那么在如此现实中,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所明确的“临时工”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果真能够得到保障吗?答案显然是不容乐观的。
事实上,临时工不过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特别是随着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落实,可以说“临时工”这一称谓,已经可以寿终正寝了。许多单位也将临时工转成了“劳务派遣人员”。但遗憾的是,几年实践下来,我们发现,“临时工”的叫法确实少了,但所谓“换汤不换药”,新的一批叫法,比如“合同工”、“派遣工”、“协管”、“协警”、“非在编员工”等,却横空出世,成了新的“临时工”“面孔”或者说“帽子”!那些非正式的工作人员、劳动者,不管他们叫什么,地位等并没有实际性的改变,也就难言与正式工平起平坐了。
再说同工同酬。这个词儿也并不让人觉得陌生。无论是2008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还是2009年同工同酬第一次作为立法内容,“同工同酬”在法律与认识上,都算得上“有些历史的”。然而,到了2013年《劳动合同法》再次修订,依然在为同工同酬而“费劲”。这其间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个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和原则,历经多年而落实不到位呢?
“非正式工”也好,“临时工”也好,“劳务派遣人员”也罢,如果他们的劳动地位、劳动尊严等得不到尊重,没有实质性的保障,同工同酬就难免像加班费一样让人觉得是“鸡肋”;而相关劳动保障部门,如果不改变坐等投诉的被动执法意识,在劳资关系无法真正平衡平等的情况下,同工同酬是否会成为“水中月”、“雾里花”,依然是让人忧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