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合肥市所有货运车辆可能无法再上高架桥和立交桥;机动车则不再允许随意使用远光灯……记者从合肥市政府法制办获悉,该市拟对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进行全面修改。
未粘贴环检合格标志将罚200元
为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规定,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应登记手续,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粘贴在前窗右上角。机动车未在前窗右上角粘贴机动车环保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租赁机动车信息必须进行备案
为了让机动车租赁更加规范,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规定,从事机动车租赁业务的单位,应当将车辆信息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签订租赁合同前,应核对机动车租赁人的身份信息和驾驶资格,不得将机动车租赁给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
救援车辆进行作业时也须设安全警告标志
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规定,道路作业单位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保洁、绿化等作业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交通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当穿着醒目的安全防护服装,使用喷涂或者粘贴有醒目反光材料的车辆。
道路作业单位在高架道路、立交桥、下穿道路等特殊路段进行作业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方案进行作业。
救援车辆在进行救援作业时,应当在救援现场按照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发生故障时设置安全警告标志的标准,设置安全警告标志。
在有路灯的道路行驶不得使用远光灯
机动车辆随意使用远光灯造成的交通事故屡见不鲜,对此,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增加了相关条款:夜间在有路灯照明的城市道路上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但遇有雨雾等恶劣气象条件的除外。
此外,还规定,车辆在辅道上应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未设置人行道的道路上,行人可以使用辅道通行;行人应当靠边通行,从道路边缘线算起,行人通行路面宽度不超过一米。
所有货运车辆都不得上高架和立交桥
在目前实施的条例中规定,摩托车、非标准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特型机动车、重型和中型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重型和中型全挂、半挂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变形拖拉机;悬挂试验车临时号牌的车辆等不得驶上高架道路和立交桥。
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则将禁驶范围扩大到所有货运车辆。
行人走下穿桥将被罚款50元
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规定,行人不得在车行道上停留、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以及有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不得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和逆行方向的道路一侧拦乘车辆;不得在未设置人行道的下穿道路通行……
对于非机动车、行人进入下穿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
轻微交通违法者做志愿者可免罚款
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规定,对于轻微违法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当事人主动要求或愿意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罚款处罚。
交通事故冒名顶责的将负全责
目前,合肥市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离开现场;报案后无正当理由离开现场后又返回;送伤者到医院后逃匿等行为,车辆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
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增加了两条行为,分别是:发生交通事故后,虽未离开现场,但不承认是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或者找人冒名顶替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对相关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或虽经协商一致,但给付的赔偿费用明显不足,未留下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强行离开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