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1份租赁合同,短短3年间却出现3个承租人姓名。今年3月份,最初承租人王勇(化名)被房主“扫地出门”,王勇起诉至法院。近日,庐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蹊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承租人:续租后,被房主“扫地出门”
王勇是某快餐店的员工,他称:2010年7月,他与房主吴军(化名)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1年;2012年7月,他又续签了1年,并支付了租金和保证金;今年1月,吴军收取1至4月的租金,但在3月份时,吴军突然将他“扫地出门”。
王勇要求吴军退还保证金和剩余租金等但被拒绝。于是,他起诉至法院,要求吴军返还保证金、赔偿经济损失等8200元,并归还他的私人物品。
房主:续租者不是他,而是另有其人
庭审中,房主吴军表示,王勇与他签订的租赁合同早在2011年7月便已到期,之后续租房屋的不是他,而是该快餐店的其他员工,且对方在今年2月27日退租,并称,无需退还保证金、剩余租金等。
经审查原被告提供的相关材料和双方陈述,承办法官发现,该涉案房屋是由该快餐店租赁给多名员工居住使用,实际居住使用时间至今年2月28日止。王勇和吴军签订的租赁合同是从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止,合同到期后,该快餐店员工李峰(化名)和刘洋(化名)作为承租人,先后在2011年7月和2012年7月在该租赁合同上签字。
关于王勇主张的保证金、剩余租金等,根据吴军提供的相关证据表明,这些费用均系某快餐店支付,而王勇则未能举证证明自己支付了相关费用。法院遂一审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