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一起普通车祸,李强(化名)和肇事方打了5年官司, 第一次判决,法院判处肇事方赔偿他23万余元,肇事方有异议。案件两次发回重审。昨日,记者从包河区法院获悉,在司法鉴定帮助下,经过第三次审理判决,法院判处肇事方赔偿他9万余元。虽然赔偿金额前后悬殊不小,但这一次双方均“心服口服”。
一起车祸官司,两次发回重审
李强在合肥一工地打工,2006年一天晚上,他骑电动车回家时,被某公司的货车撞倒,5根肋骨断裂。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货车负主要责任。事后,李强要回了部分医疗损失和精神赔偿。
之后,李强发现肺功能和肾功能出现不同程度损伤,2008年,他将肇事方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法院随后进行判决,要求肇事方赔偿他23万余元,但肇事方认为没有责任,提起上诉,此案被合肥市中院发回重审。此后,经过再次鉴定,法院再次判决,支持李强部分诉请,但肇事方认为没有责任再次上诉,李强觉得赔偿过少,向法院提出异议,案件再次发回重审。
司法鉴定,原被告“心服口服”
去年,承办法官在详细翻看卷宗后发现,双方对事实均没有异议,最大的争议点是李强的肺功能伤残是否是车祸引起的。而此前的鉴定、判决均是针对肺功能伤残进行赔偿,并没有一步到位地说明造成肺功能伤残究竟“从何而来”。
承办法官随即提出,再次进行司法鉴定,而这一次鉴定主要针对李强的肺功能伤残与车祸外伤的关系。半年后,鉴定结果出来了:李强遭遇车祸导致肋骨骨折与肺功能轻度减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属于次要原因,其身体病变才是主要原因。
这一次,整个案件更加清晰了,虽然李强的肺功能受损构成伤残,但并不能完全把责任归咎于车祸。随后,法院作出第三次判决,判处肇事方某公司赔偿李强9万余元。这一次,原被告双方均主动服判,并很快履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