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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盗窃案用错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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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盗窃案用错了法

赵玉奇 叶祥 记者 张发平
 

星报讯  含山县法院在审理判决一起盗窃案件时,出现适用法律错误,经含山县检察院提出抗诉,近日,马鞍山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其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这是该市检察机关首次以量刑畸重提出抗诉获改判的案件。

邵某系巢湖市夏阁镇人,多次流窜盗窃。今年1月21日,含山县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认为邵某多次流窜作案,应属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判决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含山县检察院在审查一审判决时,认为邵某虽已构成盗窃罪,但不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一审法院判决于法无据,显属量刑畸重,遂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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