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日前,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丁行夫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的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从2010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丁行夫非法把处理化工废料的生意介绍给魏德六(已判刑),魏德六又联系魏洪奎(已判刑)。后魏洪奎多次从江苏省某化工厂和安徽省某化工厂拉回化工废料30吨左右,分别倾倒在该市大通区上窑镇外窑村焦山、魏山和小花园等地并进行掩埋。
经安徽省环境检测中心站检测,化工废料中含有二甲基硝基苯,属中度毒性的危险废物。截至2012年6月1日,上窑镇政府为转移、处理化工废料和受污染土壤以及为受污染影响的群众拉生活用水等,共花费285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丁行夫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