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某置业公司高管林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促使蜀山区西园街道向某公司投资,从自己占有的20%股份中送时任该街道办事处主任的王某以及时任该街道党工委书记的张某二人9%股份。昨日,蜀山区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缓刑三年零六个月。
据了解, 2004年,某置业公司高管林某从某公司股东丁某口中得知,该公司准备取得某农贸市场地块进行开发,但苦于没有资金,想让他帮忙找“投资者”。
于是林某找到王某,让街道出资参与该地块开发。王某和张某商议后决定,将街道的1000万元土地补偿款以街道下属劳务公司负责人罗某的名义入股该公司,占该公司55%的股份。而林某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通过股权转让形式获得20%的股份,并将事先允诺的9%的股份分给王、张二人,并在股份转让后,将变现的60万元送给他们。
另据了解,王某和张某均已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