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昨日记者获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已出台关于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意见规定,认定传销犯罪即使没有30名以上参与传销人员的言词证据,但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层级数量及人数的,也可作为证据。
为传销活动管账也是关键人物
记者在这个意见中看到,对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认定传销犯罪的标准都出台了指导意见。
比如,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或者具有三级以上层级关系的骨干分子,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哪些人可以算做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关键作用的人员?在传销活动中负责教育培训、资金结算、财务管理以及为传销活动设计、管理、运行传销网络软件系统等在传销活动组织、策划、人员发展中承担重要职责的人员,都可以被称为“关键”。
认定传销犯罪不一定非要30人
认定层级数量及人数的证据一直是个不太明确的问题,记者了解到,今后,虽然没有30名以上参与传销人员的言词证据,但依法获取、查证属实的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层级数量及人数的,可以结合已获取的言词证据,认定层级数量及人数。
相关法律人士表示,以往认定传销犯罪必须有30个人的下线,这30人很难都到公安机关做笔录,但可以根据一些其他的证据认定传销犯罪,“比如对下线人员的书面记载、笔记本、认购单等都可以。”
除此之外,公安机关在查处传销非法活动过程中,发现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传销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房屋出租人予以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