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债务应当通过合法的手段要回,如果采取不当、过激的行为,也将因触犯刑法而受到处罚。近日,宁国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2年2月5日,余某为找王某索要欠款20万元,叫上邓某从宁国市到黄山市屯溪区。次日上午9时许,二人找到王某后,又叫来汪某、范某等人共同将王某带至宁国市区某大酒店内,并由余某、邓某不间断看管王某,限制其离开房间。8日下午,余某又叫来陶某等三人对王某进行恐吓。期间,陶某将王某推倒在地,另二名男子将啤酒瓶敲碎恐吓王某,并将茶水泼在王某身上。当晚9时许,趁余某等人休息时,王某向警方报案。
法院审理认为,七被告人为索取合法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七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对七被告人分别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