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撰文表示,在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等案件中,审判法院可以说功大于过,否则人头早已落地。文中还称冤假错案的形成与追求不正确的政绩观有关。(本报今日14版)
网站在转载这篇文章的时候,普遍将“浙江叔侄奸杀案等冤案审判法院功大于过”单独提炼出来作为标题,常务副院长沈德咏的功过二元逻辑,因此被放大,成为舆论批判的对象。但通览全文便可发现,该文并非为当初法院的审判辩护,其核心是在探讨如何避免冤案发生,“功大于过”一说只是枝节而已。
在沈德咏看来,法院留有余地,它是在层层压力之下能够“枪口抬高一厘米”的司法态度,自然不容易;而在公众看来,法院违背程序正义,自然无功可言。很难说两种评说谁对谁错,只能说他们基于不同的语境,基于对司法的不同理解,而在这背后,司法审判所面临的干扰和压力,是共通的。因此,尽可以批判功大于过的二元逻辑,但你无法否认,在这层逻辑背后,确实存在着一些司法正义所必需破解的现实难题。 随着司法理念的进步,定指标、定破案率这类行政指令,必然成为历史,沈德咏所言的“干扰和压力”,也会逐步消解,法院能彻底中立、权威,也能够毫无束缚地使用无罪推定、程序正义之类的原则,不受行政、功利乃至舆论等外在力量的干扰,实现理想中的司法蓝图。不过在此之前,不得不正视潜在力量对审判的干扰,包括行政力量,不科学的司法评价体系,以及法院内部行政式的分工和晋升机制,等等。正是这些问题,远比逮住功过逻辑不放更为必要。 在公民流失的年华面前,言法院的功与过当然是苍白的,正因苍白,法院才必须减压前行,走向彻底的独立和中立,使其自身能够毫无保留地适用现代司法理念,而不是在干扰之下去追求余地或者折中。我想,也只有司法独立完全实现之后,人们评价法院,才不会用一种简单的功过二元逻辑,而是回到合乎司法规律的评价:符合程序,还是违背程序;符合正义,还是违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