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现行的消费欺诈赔偿标准由1倍(即价款+1倍赔偿)提高到2倍,并规定500元下限,被认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亮点之一。然而,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时却不让委员们满意,一些委员认为这个赔偿新规不给力,不足以制止经营者的欺诈行为。(4月25日《北京青年报》)
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也是提高消费者权利的一种途径。然而,当下的维权途径可以用有心无力和有力无心来形容。譬如,消协虽是消费者的“娘家人”,但消协只是社团组织,并没有强制力,缺乏强制力保障,不能有效制约经营者。 又如,消费者也可以向工商等行政部门申诉,但行政机关无法强制执行。
而有力无心途径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诉讼的高成本与程序的繁琐,诉讼时间冗长,往往会令消费者得不偿失。 就此,笔者以为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在法院中设置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小额诉讼法庭的主要职责是审理惩罚性赔偿金在一定数额以下、案情比较简单的诉讼案件。
总之,我们在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定欺诈赔偿标准时,既要正面考虑提高消费者的权利,又要从反面考虑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