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摩托车暂存放朋友处,岂料朋友的好友却将车借走,并撞伤人。随后,伤者将肇事者和车主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近86万元。近日,蜀山区法院依法判决车主赔偿伤者12万元。
张某(化名)有一辆摩托车,因有事他把车暂存放在朋友处。不久之后,朋友的好友李某(化名)未经其同意借走该车。去年5月底的一天,李某骑着张某的摩托车(系套牌车且未投保交强险),在黄山路上撞伤过马路的吴某(化名),导致其颅脑严重损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吴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被送往医院救治,李某支付了21万余元后,拒不支付任何医疗费。
出院后,吴某将车主张某和肇事者李某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近86万元。
庭审中,张某辩称,他虽为车主,但号牌是销售商所配,自己对是否存在套牌的情况并不清楚,且买车时,销售商称,该车不属于机动车,不需要投保交强险。此外,李某未经他同意,擅自借走车并酿成事故,这些与他无关,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车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处其赔偿吴某12万元;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判处其赔偿吴某64万余元,扣除已赔付的21万余元,应再赔付4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