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处清末民初建造的祖屋,因为一句“祖屋不能落入外人之手”的祖训让南京的老彭一家最近颇伤脑筋。现在祖屋登记在只有13岁的女儿小凤名下,家人寻思女孩终究要嫁人,因为要留住房子不落外人手,所以一家人就想把房产过户到今年刚出生的儿子小龙名下。彭家决定让13岁的小凤现在立遗嘱,把名下的这处祖宅“留给”尚在襁褓中的弟弟。(4月16日《扬子晚报》)
真是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在现实的利益面前,笔者从来不怀疑某些人的突发奇想,做出一些充满创意的行为。为了祖屋不落入外人之手,老彭一家人在“女儿是泼出去的水,迟早是别人家的人”的思想指导下做出了匪夷所思的举动,这起事件有两个看点,一是未成年人立遗嘱,二是企图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转让房屋产权。
虽然彭家人已经将这种荒唐的事情做成了,但是《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而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残障人士等。
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遗嘱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立遗嘱,监护人未必可以真正表达未成人的意志。笔者认为,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尊重未成年人的遗嘱自由,并限制作为代书人的监护人的代书自由。如果一个人在其未成年时立下遗嘱,在其成年后有不同的意思表示,法律也应允许立遗嘱人对其未成年时所立“遗嘱”的进行修改。
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的父母处理房产并不一定完全是为了未成年人的权益,是否是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还需要提供证据去证实。如果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违反《民法通则》关于“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一规定,擅自处分了未成年人的房产,房地产登记机构就应该拒绝为其办理变更登记。
我国宪法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其自然包括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这既与我国的传统民俗有关,又与实质公正有关。对于此类事件,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是其最基本的判断原则。让未成年人立遗嘱转让房屋产权,本不合法,何必多此一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