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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文规定”为特权提供背书
非常道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4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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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文规定”为特权提供背书

王景曙
 

2010年7月,李宇锋进入广东兴宁市民政局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他的父亲正是该民政局副局长李思中。“兴宁市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凡是乡镇党委书记和局一把手,均可向上级提出要求,解决一名子女的工作问题。”(4月14日《南方农村报》)

兴宁市这条土法炮制的“不成文规定”,无非就是领导一句话的事,却为特权提供了畅行无阻的法外“背书”。其个人“旨意”的强势,足以让原本应该层层把关的制度安排宣告报废,起码已沦为形同虚设。在结局提前锁定而又煞有介事的“程序运作”之下,尽管也有十来个竞争者参与岗位较量,但李副局长的公子注定“不战而屈人之兵”。这就是传说中的“萝卜招聘”。

除了眼前兴宁市的“不成文规定”,另一个“以言废法”的最近案例,就是不久前媒体披露黑龙江贫困县巴彦县人民法院院长刘玉海配置豪华公务用车。对公务用车标准,制度上有章可据,财政上也有专门的“控购办”管着这事,但是仅仅县委书记恩准的一句话“不要超过100万元”,便让制度失效,购车的超标支出安然入账。法院院长可以搞特殊化超标配车,其他部委办局的一把手呢?县级领导呢?超标配车在该县究竟是法院“独此一家”,还是早已属于“不成文的风气”?

顾名思义,既是“不成文规定”,当然不会白纸黑字写下来,不会下发红头文件,但正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不成文规定”,正是无处不在的官场“潜规则”,为形形式式的特权安上了一双生命力旺盛的“隐形翅膀”:“公费旅游”从来都是明令禁止的,何以屡禁不止、变通过关?一方政府财力纵然有限,何以会确保“再穷不能穷干部”?“限价房”政策并非专为公务员而制定,又何以会“无中生有”地派生出那么多的“公务员限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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