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未成年学生丽丽(化名)冬季上早读课途中遭遇歹徒杀害,因凶手无赔偿能力,父母一纸诉状将学校诉至公堂。近日,庐江法院审理了该案,判决该校赔偿40088元。
据悉,被害人丽丽系庐江某初级中学一年级学生,2012年冬天某日早晨6时许,丽丽根据学校的作息时间去学校,当其路过某村一机耕路时,被歹徒蒋某(化名)杀害。丽丽被害后,凶手蒋某还对其尸体实施侮辱。
蒋某归案后,很快被移交法院审理。后被合肥市中院以犯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蒋某没有赔偿能力。丽丽的父母以省教育厅规定,初中走读生到校时间每天不得早于7:30为由,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丽丽的遇害虽与学校上早读的规定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学校没有严格执行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也没有与未成年学生家长沟通上早读课的相关事宜,且学校应预见未成年人在冬季六时许前到校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法院判决该校赔偿因丽丽遇害所造成合理损失的30%即400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