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有规定,亲属之间的借款不应以诈骗论处,何况是夫妻之间,所以我不构成犯罪。”面对法官的讯问,身穿号服戴着脚镣站在上诉席上的黄耀龙如是陈述自己的上诉理由。
昨日下午,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审理了这起在我省属于首例的婚内诈骗案。
该案未作当庭宣判。
上诉人:借老婆的钱不应该构成犯罪
庭审中,记者了解到,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黄耀龙11年6个月有期徒刑。判决的依据是黄耀龙骗取其前妻孙某34万元。其中,在两人结婚前黄耀龙以入股的方式骗取孙某17万元,婚后又分别以借款的方式两次共骗取孙某17万元。与此同时,法院还认定黄耀龙以转让股份及借款的方式骗取马某某和张某某共计20万元。
“我和孙某谈恋爱的时候,公司的确困难,当时就不想干了。后来孙某发了很多短信,说在哪里跌倒就要在哪里爬起来。”黄耀龙当庭表示:“孙某表示愿意拿钱出来支持公司。她的钱放在她父母那里,所以我们就想出了入股的借口,否则她父母不放心把钱拿出来。我给她打了条子,算是借款的。”
“至于后来的那17万元,是我们结婚后,我找她借的,也打了条子。其实这个钱应该算夫妻共同财产。”黄耀龙表示。
公诉人:落网后直接招供说明一切
“黄耀龙被合肥骆岗派出所抓获后,办案人员讯问其为何被抓时,黄耀龙很明确地表示是由于自己诈骗了孙某和张某某、马某某的钱。”公诉人当庭宣读了黄耀龙的笔录。对于公诉人的举证,黄耀龙及其辩护人当庭表示反对。
公诉人:黄耀龙,你之前在警方的供述是否属实?为什么现在要翻供?
黄耀龙:不属实。我当时是怕连累我的妹妹,所以才那么说的。
公诉人:警方有没有对你刑讯逼供?为什么怕连累你的妹妹?
黄耀龙:警方没有对我刑讯逼供。
但是我害怕,因为我妹妹是法人代表,而孙某他们是把我和我妹妹一起举报的。
公诉人:黄耀龙被抓归案时是有心理准备的,在这种心理下,所作出的供述应当是正确的,因此一审时所提供的证据完全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辩护人:我反对。公诉人不能单纯以个人的主观臆断来认定案件的事实。案件的事实是依据证据的,而不是靠心理的推断。这违反了证据规则!
庭审从昨日下午15:00开庭至19:20结束,整整持续4个多小时。从法庭调查开始,控辩双方就针锋相对,庭审现场一直弥漫着一股火药味。只要公诉人讯问完毕,辩护人立即要求补充发问。而当辩护人发问完毕后,公诉人又立即要求补充发问,互不相让。
由于案情复杂, 该案未作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