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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自杀,责任谁担?

钱兆成
 

3月25日晚,三名男青年在东莞市万江一小旅社内身亡。据民警调查,他们来自不同地方,因工作艰辛、生活不如意等原因,相约在东莞烧炭自杀。据警方称,另有两名男青年中途不想死,于是离开。(3月27日《南方都市报》)

为什么要相约自杀?笔者以为,人都有一种从众心理,从众是在群体压力下,个体在认知、判断、信念与行为等方面自愿与群体中多数人保持一致的现象。他们在网络相约结伴而死,为的是消除他们对死的恐惧。

而以烧炭或其他方式自杀的事例,全国各地已经发生过多起,吊诡的是,这些事例之中总是有“违约”的情况发生,即,相约者中某一个或者几个人在自杀时感到死亡的痛苦而决定不自杀了,而另外的一个或几个人则已经身亡。

细分起来,关于相约自杀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情况:其一,相约自杀,其中一方受嘱先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遂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其二,相约的双方,一方教唆对方自杀,同时表示自己一同自杀。在共同自杀时,被教唆者自杀身亡,而教唆者自杀未遂的,对教唆者应按教唆自杀处理,定为故意杀人罪;其三,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遂,未遂一方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例中,相约自杀者相互之间有没有帮助行为,生还者有没有杀死身亡者的故意。有没有实施过杀害身亡的行为是定罪量刑的关键。

另外一点,爱好网络的年轻人,即便是走向自杀这条绝路也是通过网络牵线搭桥的。当笔者在网络上搜索“相约自杀”和“自杀QQ群”,相关条目竟高达百万条之多。这意味着,每一个抽象的数字之后都可能有一个曾经鲜活的生命随风而逝,一个青年的逝去留下的则是亲人们无法弥补的伤痛……如何加强和完善网络立法,这是我们的社会在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必须要面对的另一个命题。

可见,当务之急应当屏蔽诱导或教唆人去自杀的有害信息。网络作为新媒体的公共话语平台,不管是网站还是通讯工具,对于利用它干什么事,都有责任和义务做好公共安全层面的责任。

康德曾说过,“想要自杀的人应该向他自己说,到底他的行为与‘人是目的’这个概念能不能相容?假如他因为要避免苦况就自杀,那么,他就是把他这个人当做只是维持受得了的境况到死为止的工具。”很显然,实施自杀的人看重的是人的工具价值,忽视了生命的真正意义,是对生命价值的亵渎。企图自杀的人们更应该思考自身生命的意义以及自杀给自己给亲人所带来的痛苦。迷途知返,犹未为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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