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想为50岁无依无靠的女儿买份保险,让她老了以后有点保障,可今年老伴去世,我和女儿实在付不起剩余两年的保险了!”今年70岁的黄大妈说,如果不续保,之前交的保险金要损失1万多,可如果续保,实在没有那么多钱。
三年前在银行买了份保险
73岁的潘大爷和黄大妈于2010年7月份,在省城某银行内,经过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克云的推销,为女儿购买了一款该公司的保险“太平盈盛两全保险D款(分红险)”。“当时销售员说从交保险日算起,每年交2万元,一共交5年。15年后,女儿可以拿到本金加红利共15万,比存定期划算。”黄大妈说,当时老伴坚持要为女儿买这份保险,任凭怎么阻拦也不听,还是签合同购买了。
就这样一直交了3年,一共6万元。在这期间,他们一共收到两次“红利通知单”,一次为110元,一次为203元;此外还收到基本生存金1000多元。今年年初,潘大爷因病去世了,保险公司称,必须要重新更换投保人。
“还有两年的保险我付不起”
“女儿每个月工资就2000元,我也没有收入,实在付不起这保险费。”黄大妈无奈地说,去保险公司询问,得知如果提前退保,本金要不回来。
据悉,保险合同上写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而让黄大妈更为担心的是,当初在签合同时,潘大爷问李克云:“我女儿(被保险人)需要过来签字吗?”李克云回应说,被保险人这一栏本应由潘大爷女儿签名,不过帮忙代签也没关系。“如果我借钱买保险,以后我也去世了,保险公司说我女儿没签字,不认可怎么办?”
记者致电李克云,对方表示已经不再做保险业务了。而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客服称,对于被保险人的签名,公司在保险合同生效后都会致电当事人确认的。
律师:确定被保险人为代签,则合同无效
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皖龙表示,如果确定被保险人的姓名由其父亲代签,那么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
根据规定:对含有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代签字行为一定导致合同无效,这一结论来自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属无效合同。
而《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即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