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新买的燃气灶用了3个多月,竟发生两次“爆炸”,甚至导致家人身体受伤。家住包河区的孙先生便遇到这样一件烦心事,一气之下,他将商家告上法庭。昨日,记者获悉,经包河区法院调解,孙先生获赔6000元。
2012年3月19日,孙先生在蜀山区某橱柜经营部订购了一套陶瓷面的灶具及配套的橱柜,当年4月10日,进行了安装。当年5月20日,孙先生发现,使用时,灶具表面出现炸裂,经双方协商,当年7月26日,商家为他更换了一台钢化玻璃面的灶具。
谁知,当年7月28日,灶具再次“爆炸”,还导致孙先生的家人身体受伤,他认为,商家出售给他的商品存在缺陷且有欺诈销售行为,随后,他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赔偿损失共计19680元。
对此,橱柜经营部店主辩称,灶具两次“爆炸”系孙先生使用不当造成,相关损失应由他自己承担。而即使产品质量有问题,也该由生产厂家赔偿,销售商不应当承担责任。
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商家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一次性支付孙先生各项损失费用合计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