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3月1日公布《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出建立诉讼代理人和监护权转移制度,对反复教育不改仍携带子女乞讨等不履行监护责任的人员,救助保护机构将依法向属地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由法院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另行指定监护人。(《新京报》3月12日)
对于流浪乞讨儿童目前最为常见的处理方式是对他们实行劝离,每个城市都驱赶他们,最终把他们赶回老家,这也绝非善策。有论者举发达国家为例,认为即使是父母带着孩子乞讨也应完全禁止,建议立法剥夺其监护权,把孩子送到福利院。广州市政府3月1日公布《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其条例精神恰好契合这种高论。
但是,有一点必须指出的是,中国儿童福利远不如发达国家,剥夺父母监护权,将他们的监护权转移给其他人,这种做法的可行性能有几成?法律讲究公平与正义,但法律也应该分历史分阶段。广州治理意见的初衷是好的,但是企图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的做法显然难以施行。单纯地转移监护权,是将社会问题简单地归结于家庭问题,若要实行,首要解决监护权该转移给谁的问题,更加审慎负责才是法律应该拥有的精神,处理社会问题的尝试永远不能偃旗息鼓,但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同样不能一转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