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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安装防盗窗 楼上被盗了
失主状告邻居及物业公司,法院判决楼下业主拆除防盗窗
丁雷 贾丽 记者 马冰璐
 

星报讯  安装了防盗窗有了“安全感”,却无意中对别人构成了“威胁”,这事可就有点“麻烦”了。昨日,记者获悉,包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因为防盗窗引发的相邻权纠纷。

黄某(化名)是包河区一小区业主,童某(化名)住在她家楼下。2012年7月的一个清晨,黄某发现家中被盗,随即报警并通知物业公司。警方调查后认定,小偷是通过楼下童某家安装在黄某家客厅南面窗户下的伸出墙体约有50多公分的防盗窗攀爬到黄某家中的,经核实,被盗财物包括现金、手机、手表等共计价值12000元。

黄某认为,家中被盗虽是小偷所为,但小偷是通过童某家安装的外挑式防盗窗进入她家行窃的,而小区物业不制止童某违约安装外挑式防盗窗也存在过错,童某和物业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随后,她起诉至法院,要求童某拆除违法安装的外挑式防盗窗,要求物业公司继续履行好安全防范义务。

在庭审中,童某称,黄某的请求不成立,因他与物业公司签订的装修协议中未标明安装防盗窗的款式、尺寸,也没有专业权威部门认定他家所装的防盗窗是外挑式,所以他并不违约,而且即便违约,主张违约权利的应是物业。

物业公司则认为,曾对业主安装外挑式防盗窗尽到劝阻职责,不存在违约情形,也没有对黄某进行侵权,而公司也不是此案适合的被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提供的证据表明,童某装修时的确违反了其向物业公司作出的安装内嵌式防盗窗的装修承诺,实际安装了外挑式防盗窗;从现场看,他家安装的外挑式防盗窗有可能成为小偷的攀爬载体,客观对楼上住户构成潜在安全隐患。因此,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童某拆除其家中南客厅、南阳台与北卧室安装的外挑式防盗窗,或将防盗窗改造为内嵌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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