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省财政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制定的《安徽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已印发。
绩效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具体包括县市区自评、省级审定两个步骤。评价方式包括县市区自评、专家评审、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等形式。
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省财政下达的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和各县市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绩效评价对各县市区建立和使用民营经济发展专项基金情况进行评价,重点是:县市区是否全额配套资金建立专项基金;是否根据竞争性分配方式,将专项基金全部用于充实担保机构资本金;担保机构对民营经济担保贷款放大情况;担保机构扶持企业的效果。
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原则上一年评价一次。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绩效评价结果分四个等级:总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80~89分的为良好;70~79分的为一般;69分以下的为较差。各县市区财政局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开展绩效评价中期评估和年度自评工作。中期评估报告于省专项资金拨付当年的7月20日前报送。
省财政厅对各县市区提交的中期评估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及自评表进行审核,分别于当年8月底和次年4月底前完成审核评定工作,形成总体中期评估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中期评估报告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省财政厅分配各县市区扶持资金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