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在合肥市新站区经贸局(简称)上班的鲁某某请假结束回单位上班,但3个月后突然被新站区管委会辞退。此案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后,鲁某某重回单位上班。未料,2012年7月,新站管委会再次对鲁某某作出辞退决定,鲁某某不服,并将新站区管委会告上法庭。昨日上午,瑶海区法院新站法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此案也是合肥首例事业单位员工状告单位案。
原告:请假被辞退是受爱人牵连
原告鲁某某当庭表示,2010年6月7日,因其丈夫被判处拘役后生病到外地治疗需要,她陪同丈夫外出照顾。而当天是星期天,单位没人无法请假,于是其电话口头请假。随后,又让亲属到单位帮其请假,其本人也从外地传真一份请假条回单位。当年8月底,接到单位通知上班后,她回到合肥。9月6日上班,并向单位和区人事局补交了请假手续。
鲁某某称,三个月之后的12月16日,区人事局突然通知她参加会议,并当众宣布辞退她,而且还被口头告知,辞退她的原因是受某检察院来函的影响。鲁某某认为,丈夫的案子不应该牵扯到她,单位不能这么随便地辞退她。
被告:请假未批准按旷工处理
庭审中,被告新站区管委会方面认为,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与事实有出入。他们认为,鲁某某三个月没有上班的情形是属于旷工行为,而按照他们的规章制度,给予鲁某某辞退的决定是正确和公平的。
被告认为原告虽多次向单位请假,但没有按照单位请假制度办理请假手续,其要求请假半年,严重违反了单位请假制度,都没有获得批准。而且,其请假后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联系不到本人,后告知其母亲,单位未批准她请假,但她继续旷工。单位辞退她,是因为她无故旷工,和司法建议函并没有关联。
焦点:会议决定可以玩“穿越”?
在法庭上,记者了解到,2012年此案先后经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及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裁定认定鲁某某与新站管委会之间的人事争议尚未发生。
“不仅如此,对我的辞退日期是2010年12月13日,而辞退的依据却是2012年7月4日召开的管委会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这不是玩穿越还是什么?”鲁某某表示,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记者在庭审中了解到,新站区2012年7月4日召开的“管委会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上明确记载:“会议听取并研究了区劳动人事局关于鲁某某人事争议有关事项及建议,原则同意。”
对于原告的理由,被告认为,他们的处理没有任何的不妥之处,反而是原告在庭审中有许多的矛盾之处。他们对鲁某某的处理是完全合法的。并且,在正式作出处理决定的前期,对鲁某某作出过教育,在无效的情况下才作出辞退决定的。
该案未作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