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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遗产税不宜一刀切
非常道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3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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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遗产税不宜一刀切

钱兆成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研究报告称,中国已基本具备征收遗产税条件,开始征收遗产税时机已成熟,并建议将500万元作为遗产税起征点。(3月3日《京华时报》)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课征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税的一种。作为“富人税”,该税种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上一代人的财富差距在下一代人身上延续,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征。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收入分配差距也扩大了。在这种情况下,对遗产税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应该明确一点,开征遗产税确实能带来财政收入增长的客观效果,但其主要目的是对少数财富所有人的过多财产进行再分配,限制财富过分集中,以实现社会公平,保障社会稳定。

因此,应当树立和坚持遗产税是“富人税”的观点,坚持高起征点原则。目前占社会人口绝大多数的是普通工薪阶层,起征点应该高于他们的家庭总财产,从而才可以将他们排除在外,不会对他们造成冲击。

而以500万元起征,如此一来一线城市所有有房产的居民离世后将会给子女留下沉重的税负负担。以目前均价每平方米3万多元为参考基准,一套房屋的价值恰好在500万元之间。这就意味着,一线城市的有房居民很有可能都要被纳入征税范围之内。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随着通货膨胀的加剧,如果起征点一成不变,500万元在几十年后可能早已经不是众人眼中富人的标准。

由此可见,一刀切式的起征点并不科学,全国不应以一个统一的标准征收遗产税,还应充分考虑地区的差别、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别,根据地区情况在一定范围内浮动。 对于继承人用于居住的住宅等不动产,出于平衡的考虑,应准予在一定范围内扣除。同时,还应该考虑我国现实情况,参照人民生活水平,规定扣除额。鉴于目前我国地区之间收入相差悬殊,应建立一个以各省(市、区)的平均生活水平为参数的扣除额体系。

当然,由于遗产继承属于偶然的、非劳动所得,因此其税率不可过高,过高则易使财产所有人形成不良财产观,在生前大肆挥霍、浪费财产,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那样将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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