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难”是制约民企发展的一大“瓶颈”。然而,我省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意见(“20条”)的出台,不仅提出鼓励抵押、权利质押贷款,也从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着实为民企发展“减负”。
陈龙是省城长江批发市场附近一家食品公司的负责人。2007年大学毕业后,揣着从亲戚朋友那里借来的10多万启动资金,陈龙当起了令同学羡慕的“小老板”,办起了一个食品厂。可老板哪有那么好做,不到一年时间,公司实在无力撑下去,陈龙只好硬着头皮关门歇业。
一心想创业的陈龙,并没有被这一次的不成功而挫败。相反,半年后,在原厂址附近,他“东山再起”了。陈龙说,第二次创业相对第一次来说,更有经验,管理、销售等方面也更为熟练。但,“苦恼”始终存在:由于受不同季节影响,蛋糕等糕点淡旺季销售差距很大。“淡季的月份,订单很少,也有过几天出不了一笔货的。”陈龙介绍道。
最新出台的“20条”意见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为陈龙带来了政策“福利”。意见提出,2015年底前,对微型企业月营业额未达到2万元、日(次)营业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营业税;对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民间投资兴办的学校、医院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此外,经省级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民营企业迁入我省的,3年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对于在我省新设的股权投资企业,其所得税省级分成部分也将奖励给企业。
其实,对中小企业在税收方面的“网开一面”,我省之前就出台过相关规定。如,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不能按期纳税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