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中国青年报》报道 除了房屋所有者本人、公检法等部门和个人,可以申请通过输入姓名或身份证号查询名下房产信息以外,严禁仅以“姓名(名称)”或“身份证件号”为条件进行查询,这是今年1月起实施的《江苏省盐城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定,这一办法引发争议。
限制“以人查房”惹争议
“盐城市房管局近期实施的控制‘以人查房’的规定,都是老办法,没有创新,对于严控以人查房,国家一直是这么规定的,很多媒体对此有误读,以为是我们独创的。”2月21日,江苏省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市房产交易中心主任季峰表示。
记者查阅我国有关房屋信息查询的相关规定,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中,房屋信息公开范围有所缩小,将房屋登记资料查询、复制的权利限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2012年住建部颁布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中规定,“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查询他人的房产信息,房产信息属于个人财产状况,属于个人隐私,只允许利害关系人查询。
限制“以人查房”,普通人对于公职人员房产信息难以掌握,“房妹”、“房姐”也就很难被揪出。此规定引发争议,网友认为这是在保护贪官的利益。
官员房产不属隐私应公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教授认为,围绕着严格控制“以人查房”规定的种种争议,折射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保障公民监督权、促进反腐倡廉如何平衡的问题。在真正的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制度尚未建立之前,现有的房产信息管理系统还没有做到将公职人员和普通公众区分的情况下,可以充分利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只要是政府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方式保存的信息,均可认定为政府信息,房产信息属于政府信息。乔新生说,“这一规定,赋予房产登记管理机关对于公职人员的房产信息是否公开的审查权和决定权,公职人员掌握着公权力,他的房产权属和交易信息涉及公共利益,因此,不属于个人隐私,应当及时公布,这样做既可维护公共利益,又可以借助社会舆论监督国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