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宋功平 陈宏星 记者 张发平) 庐江大强与小丽1998年结婚,生育了一个女孩。因夫妻双方都是城镇户口,按照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不准再生第二胎,但他们于2010年又生育了一个小女儿。因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大强为小女儿缴纳了37000元的社会抚养费。
2011年9月,大强与小丽离婚。2012年底,大强意外得知小女儿非自己亲生,DNA亲子鉴定结果证实小女儿确实与自己不存在血缘关系。
今年1月,愤怒的大强起诉至法院,要求小丽赔偿因缴纳社会抚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75371.50元。庐江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受理案件后,辨法析理,耐心劝解,大强主动作出让步,同意适当降低赔偿,小丽也觉得理亏,同意给予赔偿。
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与小女儿不存在亲子关系,同时被告给付原告由此所致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文中姓名均是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