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峰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在对纳税咨询热点做解答时表示,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计征个税。(《新京报》2月5日)
不难看出,税务部门所以会认为“大病医保金也须计征个税”,或许存在这样一个囿于表面文字的偏颇误判误会,误以为“基本医保”就仅仅只是“小病医保”而不应包括“大病医保”,甚至误以为“大病医保”乃是一种奢侈性医保,无关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福祉。
当然,也应当承认,如果这里的“大病医保”指的并非国家政府统一制定的公益性医保制度,而是那种个人向保险公司购买的商业性大病保险的话,那么,这种保险确实无关“基本医保”,相应的医保金也确实应计征个税。
而为了更准确厘清上述不同性质的“大病医保”与“基本医保”的关系,并消除因此而产生的误判,笔者以为,针对《个税法实施条例》25条中“基本医疗保险费”内涵,应有进一步的明确法律解释。而对于《实施条例》这种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事实上是无权进行法律解释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凡属于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问题,由国务院作出解释”。这意味着,大病医保金是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费”,税务总局其实“说了不算”,而必须由国务院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