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北京同济医院曾三年间五次因违法广告受到查处,却把查处当成“耳旁风”,屡查屡犯。这是记者近日在调查中发现的怪现象。
三年被查五次违规依旧
1月30日,有媒体揭露了北京同济医院涉嫌通过虚假宣传“钓鱼上钩”、欺骗就医者、违法敛财的问题。
记者追踪调查发现,北京同济医院成立仅五年多,其间问题不断。
2008年至2010年,因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曾四次被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局给予“警告”行政处罚。此外,2008年3月,还曾被北京市卫生局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被责令一年内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2009年,这家医院又“为扩大知名度、增加门诊量、从而达到盈利的目的,通过杜撰,在公司网站上对外发布了复合感染性慢性前列腺炎病例、急性细菌性前列腺炎病例等3例虚假治愈病例。并在其宣传册中,对医师张宝兴进行虚假介绍。”
2010年4月至5月间,北京同济医院在首都某媒体上接连发布7则医疗广告,均未按规定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直到今年1月,东城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还曾就这家医院涉嫌非法在互联网发布医疗保健信息,约谈该院负责人,并调查取证。然而,就在接受调查的同一时段,北京同济医院涉嫌违法违规的广告宣传仍势头不减。
四次查处都仅仅是“警告”
北京同济医院为何不怕处罚?记者发现,北京市东城区卫生监管部门对它的四次查处都仅仅是“警告”。
对此,东城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解释是“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漏洞”:《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虽对违规广告设定了警告、吊销有关诊疗科目、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但这个管理办法只是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规章。而《行政处罚法》却只在相关条款中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并无“吊销”等重罚要求。规章得不到法律支持,导致卫生行政部门对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一般只能“警告”。
对于这一解释,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都不认同。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秘书长李业顺认为,广告法明确规定,对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可以罚款,责令其公开更正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对约束虚假广告的还不止是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这种行为最高可处以20万元罚款。东城区卫生监督所避重就轻,是在给自己行政不作为找‘挡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