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方芳 记者 张火旺) 2011年5月2日雨夜,齐先生驾驶二轮摩托车返回舒城县山七镇,被驾驶重型货车的张某撞伤。经舒城县交警大队认定:肇事司机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齐先生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共花去医疗费13万多元。后经鉴定,齐先生多处构成九至十级伤残。
该肇事车辆在人保投保了二份交强险,在阳光财保投保了一份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2012年12月,齐先生将肇事司机张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目损失共计31万多元。保险公司认为,医药费应当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承担和计算,并对齐先生的医药费申请鉴定,要求剔除5万多元的非医保用药。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向投保人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对其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不予采信。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齐先生各项经济损失约2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