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2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月22日新华网)
笔者看来,我们在为新司解出台欢欣鼓舞的同时,还需要保持一份担忧。这就是刑罚并不是劳动者讨薪的起点与终点,刑罚讨薪有其局限性。如果我们仅把目光局限于如何将恶意欠薪的老板治罪,或许能得到广大民众的欢呼声,却不一定能得到最好的结果。刑罚给力后,其他途径是否也能同时跟进呢?
刑罚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调整范围有限。作为法律的最后一道屏障,刑罚有其谦抑性,只能调整数额较大、情形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恶意欠薪行为,而对于普通的欠薪行为却鞭长莫及。另一方面,调整结果有限。在诸多刑事案件里,恶意欠薪者虽然最终被治罪,但其早已将财产转移干净或者挥霍一空。最终劳动者只能得到一个难以实现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其权益还是没能得以实现。可见,刑罚的处理具有相对滞后性,当其发出致命的最后一击,却经常让劳动者仍然徒劳无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