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男子朱某在合肥开了两家没有期货交易资质的“期货交易公司”,向客户许以高额利润,在一年不到的时间里,收取多名客户共计3276余万元的资金,作为交易所需保证金,进行无实物黄金“期货交易”,成交金额高达144.74亿元,他从中非法获利30余万元。昨日,庐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非法经营案。
利诱一百余名受害人
朱某,男,六安人,2011年7月,他以合肥同顺公司的名义与湖南维财大宗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称“湖南维财交易所”)签订市场开发合作协议,约定由合肥同顺公司为湖南维财交易所的贵金属交易提供居间服务并收取客户佣金的70%作为报酬。
为方便管理,他在2011年9月又注册了合肥维财贵金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合肥维财公司”)。2011年8月~12月,他以合肥同顺公司和合肥维财公司的名义租赁经营场所,安排梁某某招聘业务员,由业务员采用随机拨打电话等方式招揽客户,介绍及代理客户通过湖南维财交易所网上交易平台进行保证金100倍数额内的无实物黄金“期货交易”(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属变相期货交易)。
他又以两公司的名义把一百余名受害人共计3276余万元的资金存入个人账户,作为交易所需保证金,通过湖南维财交易所网上交易平台进行保证金100倍数额内的无实物黄金“期货交易”,成交金额计144.74亿元,朱某从中非法获利30余万元。
因为湖南维财交易所没有黄金期货交易的资质,朱某曾向客户许诺的高额回报一直无法兑现。之后,不少受害人向警方报案。2012年5月,朱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被告人请求法庭轻判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表示,朱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变相期货经纪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朱某当庭表示认罪,并称,自己是受湖南维财交易所负责人楚某等人的错误影响,加上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才走上犯罪道路,希望法庭从轻判处。
辩护人在庭审中称,朱某存在自首情节,且目前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何为非法经营罪的特别严重情节,同时此案中仍有部分事实并未查明,希望法庭对其进行从轻判处。
因案情复杂,本案并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