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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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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不完善 “票贩”有点冤

金戈
 

近日,广东佛山禅城区一对刚结婚三个月的夫妻,每张票收10元手续费帮外来工订火车票,被铁路警方以“黑票点”查处,夫妻二人被刑拘。一些购到火车票的外来工为这对夫妻叫冤、打抱不平,称“10块钱手续费能帮我们买到票已经很好了,怎么还被刑拘了?”(1月15日《现代快报》)

公安机关的执法行动有理吗?笔者以为有部分道理。根据2006年铁道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4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相关规定,“不具备代办铁路客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为他人代办铁路客票并非法加价牟利的”、“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买进铁路客票后又高于买进价卖出,或变相加价,从中渔利的”行为,属于倒卖铁路客票的违法犯罪行为。

按照四部委的《通知》,凡加价5元以上的,就是倒卖车票,属于警方打击处理的对象。

笔者以为,如果夫妻二人帮民工们买票前,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只是将车票交付后,为了表示感激,民工们自愿给予跑腿的夫妻10元的感谢费,这就不应该按倒票处理。反之,夫妻提前通知大家,每人交10元钱辛苦费,才能代买票,就属于倒票。

当然从人情角度出发,很多人都会遇到车票问题,这时候有人能够伸出援助之手实在难能可贵,我们理当感谢这些热心人。而10块钱的手续费,人人都能够承担得起,作为一笔跑腿支出也未尝不可。

之所以会出现法理悖逆人情的情况,是缘于立法的不完善。比如,四部委虽然作出规定,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买进铁路客票后又高于买进价卖出,或变相加价,从中渔利的行为,属于倒卖铁路客票的违法犯罪行为,但该规定对车票销售的金额和份数没有规定,何为营利?赚多少钱算营利?对于这些问题都没有一个度的设定,由此才引来广大网友的争议。

正是由于相关法律界定模糊,没有明确这些行为是否合法,才导致司法实践的尴尬。笔者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出台司法解释,或者由铁道部等部门下发行政文件,避免现在的一刀切局面,全部按照“5元”底线来查处。

当然我们都能够看出夫妻二人的做法显然与以营利为目的的“黄牛党”有着质的区别。严厉打击“黄牛党”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当然我们也不能因为打击“黄牛党”而将一切加价卖票的行为都看作“黄牛行为”,也不能因立法的模糊性,裁量的自由性而放纵“黄牛党”。因此,执法司法机关必须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不能简单地将夫妻二人加价卖票行为定性为窝点作案。而是应该借助此案,树立一个执法标杆,将此案打造成典型案例,这才是该案的积极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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