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的第二个周末,全国中东部地区都陷入严重的雾霾和污染天气。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重点监测的33个城市,包括合肥在内,空气质量级别都是“严重污染”。市民抱怨“空气有毒”,还严重影响了交通。(今日本报03~06版)
面对空气污染,美国早在1955年就颁布了《空气污染控制法》,这以后又先后颁布了《清洁空气法》、《空气质量法》。此后,政府部门在制定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行政法规时,如果没有对该法的可能收益与耗费及其经济影响的论证,没有得到联邦管理和预算局的评审通过,就不可能正式颁行。至此,保证清洁空气的长效机制才真正构筑起来。
在我国,落后产能必须淘汰出局,但为什么总是淘汰不了?城市理应多些绿地,但为什么我们看到的却总是钢筋水泥?党政机关理应在公车使用上作出表率,但我们看到的却总是大排量豪华公车满处跑?政府的环保政策要真正硬起来,但为什么总是硬不起来?很简单,就是因为“人人有责”混淆了视听,没有从法律上建构起共同而又有差别的责任体系,影响雾霾天气的汽车和工业排放增加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在此背景下,呼唤“从自身做起”,得到的也就只能是“独善其身”,出行就戴上一个口罩,呆在室内就增加一个空气净化器。
面对雾霾天气,我们已经到了必须告别“从自身做起”的呼吁阶段,应该进入实质性的法治阶段。在法治的保证下,自己受益了,不用呼唤,人们也会“从自身做起”,出一把力。如果没有刚性措施,千万遍的“从自身做起”呼吁,也改变不了人们加入“破窗效应”的冲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