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2002年,六安公司与旌德某单位作为发起人设立某药业公司。其注册资本中,六安公司以房产作价550万元出资。新公司成立后,由六安公司控股经营。
后经过多次股权变动,2012年,某药业公司发现,公司设立时六安公司并没有所登记房产的所有权,遂诉至法院。宣城中院近日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公司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作为发起人的六安公司应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占用该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