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记者 祝亮) 日前,省委出台《关于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提出在决策、立法的过程中或之前,须在政协进行协商或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
意见提出,党委、政府决策前,应在政协进行协商;对需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重要报告和重要地方性法规,应在提交人大表决通过前,听取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在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完善有关决策内容,也要及时与政协沟通协商。不能以通报情况代替政治协商,不能以个别征求意见代替应当以组织形式进行的政治协商。
协商内容包括党委或党委、政府共同制定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决议、决定和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体制改革方案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和社会管理方面的重要决策。党代会报告、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和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党委认为有必要进行协商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和重要政府规章制定及修订。党委委托的有关重要人事安排建议人选。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