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研究”渎职责任人应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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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致人死亡事故瞒报者将被加重刑罚
“集体研究”渎职责任人应追刑责

 

综合新华社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昨日对外公布,释放出从严惩处渎职犯罪的信号。《解释》首次明确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首次明确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最高法院当天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解释》有关情况。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认为,当前一些地方在定罪量刑标准掌握方面往往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做法,甚至出现重罪按轻罪处理、轻罪按无罪处理的现象,亟需通过《解释》予以纠正。

《解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做出规定: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同时,明确了加重量刑情节即“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其中,特别规定“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加重处罚。

根据《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解释》还首次明确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解释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或者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可视具体情节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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