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近日,霍邱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安徽霍邱男子状告上海市劳教委劳动教养行政决定一案,经审理,撤销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对原告收容劳动教养一年的行政决定。
2011年9月6日晚,原告王某与表弟高某合骑一辆燃油助动车沿上海市延长西路向志丹路方向开,在其前方,受害人吴平驾驶出租车车速较慢,高某多次按喇叭要求该车让道。
至子长路与志丹路中间附近,高某驾驶助动车从该车左侧超过去,在出租车前方三次急刹车拦停该车后,王某下车来到出租车左车窗问吴平“你怎么开的车”,随即对吴平脸部打两拳后离开。吴平驾车从后面追上,用出租车将原告王某、高某连人带车撞倒。原告王某左腿和手臂处擦伤,高某右手手臂及右脚脚后跟处擦伤。受害人吴平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2011年9月7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以王某、高某构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对二人行政拘留15日。当月10日,普陀分局甘泉派出所呈报拟对王某收容劳动教养一年,普陀公安分局法制部门审核时未对王某依法讯问。被告在拟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前未告知王某有申请聆询权利,即向王某送达了劳动教养决定书。
法院认为:王某违法情节较轻,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本人事后确有悔改表现,其行为应属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且违法行为已经予以治安拘留15日的处罚。故被告上海市劳教委决定对王某予以收容劳动教养一年,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其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前,未遵照相关法律规定实行聆询制度的程序要求,故依法判决撤销劳动教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