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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刑或变相肉刑属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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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12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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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新刑诉法司法解释
肉刑或变相肉刑属刑讯逼供

 

综合新华社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刑讯逼供”的定义。根据《解释》, “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就应当认定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司法解释还对执行死刑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解释,“法院在执行死刑三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此外,第一审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法院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而且,《解释》说,“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根据《解释》,执行前,发现罪犯“怀孕”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

为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司法解释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符合条件的证人,经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可以强制其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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