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在肥闭幕,表决通过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审议通过《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人事任免:先测试法律知识
新修改的办法中规定,今后,拟任命地方国家工作人员需通过法律考试,成绩合格后,才能被提拔。对于拟任命的工作人员,经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讨论后,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再进行任职项的表决。表决时,只有获得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投票才能通过。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请任命为同一职务。
突发应急:责任到社居委层面
目前,很多城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都还不成熟,而此次审议通过的《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提出了严格要求,并规定责任到社居委层面上。
条例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单位针对其业务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并分别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特别对应急救援车和船舶等作出保障性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应急救援车免缴车辆通行费、船舶免缴船舶过闸费和船舶港务费等费用。”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应当向社会公开抢险救灾、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分配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未向社会公开信息的政府相关部门,将会依法受到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