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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12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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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记者 祝亮
 

星报讯  日前,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发文,转发了国家《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做好事业单位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落实参保责任,做好预算安排。中央在皖和省属事业单位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与此同时,我省正在修订《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后的草案中也明确提出,我省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将扩面,增加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此外,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也应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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