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昨日,省人社厅出台《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县级公立医院诊察费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确定用医保基金支付诊察费的方式和标准。
据了解,我省将以“患者负担能下降、医院收入不减少、医保基金可承受”的原则,实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县级公立医院诊察费。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诊察费支付,将按县级医院城镇职工门(急)诊人次乘以医保支付标准计算。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诊察费一个年度按照一次住院支付。
城镇居民门诊诊察费补偿办法和补偿标准可以参照统筹地区新农合的规定执行。我省各地将会开展探索按人头付费,将参保城镇居民普通门诊按照人数作为整体服务包,并确定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总额实行包干。通过政策倾斜,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合理引导参保人员首诊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
在住院诊察费支付中,职工、城镇居民住院诊察费每人次按2次门诊标准分别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年度总额控制目标为诊察费支付上限,年度支付诊察费总额高于支付上限的,按上限补偿,超支部分由医院自行承担;低于支付上限的,据实补偿,合理结余部分按比例返还医院留用,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原则上,各地门(急)诊、住院人次增长率不得超过近三年的平均增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