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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拒绝加班,单位能辞退?
都是等红灯 故事大不同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12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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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拒绝加班,单位能辞退?

 

星报讯(记者 祝亮) 单位要求员工加班,但员工自己不愿意,结果员工被用人单位辞退了。员工一纸诉状将单位告上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昨日,合肥市人社局公布了这样一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省城一家服装厂为完成一批订货,厂领导单方决定全体职工平时每天加班3小时,每周六全天加班。职工李某等不同意,坚持半个月不加班,并多次向领导提出均被驳回,李某等人自行决定按厂规章规定的工作时间下班后自行离厂。厂领导几次严厉批评无效后,以违反厂规厂纪为由辞退李某等人。李某不服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经审议裁决厂方对李某等人作出的辞退决定无效。

人社部门的专家分析认为,《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人社部门最终确定,仲裁委关于厂方辞退李某等人的决定无效的裁定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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