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土地管理法 不能止于提高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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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土地管理法 不能止于提高补偿标准

金戈
 

11月28日,国务院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修改内容为提高补偿标准。有专家预测,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标准至少会提高到现在的10倍。

(今日本报15版)

依据价值规律可知:当商品供小于求时,其价格高于价值。在我国严格限制农用地供给量、城镇建设用地量激增的今天,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必然一路走高。而法定的、缺乏弹性的补偿标准使补偿额度固定化,脱离于市场价格之外。显然,传统土地补偿额的计算方法当然不能客观地反映出被占耕地的实际价值,往往偏低。

由此,背离价值规律这一基本经济学原理的土地征收形式在跌跌撞撞中施行至今。当然土地管理法需要修改的地方,不只是补偿的问题,征收补偿标准提高的幅度是一个问题,如何保证土地补偿受益真实地到达农民的手中更是一个问题。

笔者以为要保障农民的正当得利权,就应该首先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进行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这种事后听证,忽略了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使公告环节及听取工作十分不规范,往往流于形式。即使农民对征地的认定、补偿费的确定和劳动力的安置等有不同的意见,农民的发言权也是微乎其微的。

其次,要防止先斩后奏的情况发生。因为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部门可凭“公共利益”先行征地。

专家预测,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标准至少会提高到现在的10倍。补偿标准的大跃进是否能够实现?这仍然停留在专家预测的层面。笔者认为,无论补偿标准是否上调10倍,单纯的金钱补偿都无法使失地农民真正安置就业。这一切还需要完善的社会培训体系和保障体系来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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