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火车不得乘软卧,不得去星级宾馆、酒店进行高消费,不得买房买私家车……明光市一公司欠债久拖不还,当地法院根据最高法院相关规定,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接到禁令后,公司老板再也坐不住了,近日主动来到法院要求和解。
31万元,是个不大也不小的数目,可是明光某公司拖欠某建筑公司这笔工程款,就是不还。执行法官在立案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执行,就在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后,该公司仍然不予履行。
今年11月16日,明光法院根据有关规定,正式向该公司下发了“限制高消费令”,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九项行为,并严正告知其如违反相关禁令,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接到“限制高消费令”后没几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服了软”,主动与法院联系,表达了近期将履行判决义务的愿望。11月23日,该公司当庭一次性履行15.5万元,余款15.5万元由第三人担保,保证于12月23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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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于2010年5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该规定,其高消费行为将受到法院的限制。包括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以下九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