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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站台冠名不必矫枉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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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11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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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站台冠名不必矫枉过正

徐娟
 

日前,武汉市在地铁2号线正式开通前,将“周黑鸭”等9个车站的企业冠名全部取消,涉及金额2700万元。自去年12月武汉地铁2号线拍卖站点冠名权以来,就争议不断,至此,事情似乎告一段落。(11月25日《京华时报》)

冠名本身并没有什么不好,正确处理好企业自主经营与政府行政监管的关系才是关键。地铁、公交公司作为公用企业,本身就应该有一定的自主经营权,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也要讲求经济效益,最大限度地盘活自身拥有的企业资源。 而将站点商业化冠名是一种市场行为,应该由企业自己决定。政府部门作为监管方,关键是要把监管责任落实到位,不必过多地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具体到武汉地铁站台冠名这件事来讲,政府的监管责任主要应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加强命名上监管。站点命名应当遵循方便市民出行、多采用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企业名称、体现城市文化和内涵等原则,避免不合适的商业名称成为站名;另一方面是在收入上监管。地铁和公交站点具有公共资源属性,属于全民所有,因此对站点进行商业化冠名要进行公开公正的竞拍,并通过制度设计,确保增加的经济收入真正用于发展公共交通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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