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10日内必须要公开全部准售房源,防止捂盘高价销售;已销售的房屋中,必须要公布实际成交价格,以免误导消费者高价购买房屋。这是我省昨日刚刚公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条例。据悉,该细则将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细则篇
细则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中依然实行“一套一标”。为使房价一目了然,开发商需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也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无论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哪一种,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
除了房屋售价,商品房销售还要公示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对于选聘物业服务的小区,需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
细则还要求,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答疑篇
昨日,省物价局价检局负责人就细则的出台专门接受了记者采访,并对细则中新调整的内容进行了答疑。
新点一:二手房销售参照细则实施
细则第二条规定:“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答疑:执行细则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不仅仅是针对新房,从中介机构销售的二手房,也必须按照此细则各条严格执行。
新点二:10日内公布全部销售房价
在细则第五条中,记者看到,“对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答疑:此条的修改,最明确的目的就是,让开发商或者经营者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外公布商品房的备案价格,防止捂盘,出现高价抛售现象。例如:在8月10日商品房进行许可和备案,按照规定在8月20日内就要公布价格。但是开发商捂盘,不对外公开售价,到了10月国庆期间,开始高价销售,从而让消费者在销售旺季时,高价购买了原本价格低的房屋。
新点三:建筑面积也必须明码标价
细则第六条中规定:“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答疑:在目前进行商品房销售中,往往部分开发商在标价中,会出现“按照建筑面积计价5000一平方米”和“套内建筑面积计价6000一平方米”等标注,让消费者混淆概念,从而多付房费。为了防止此类现象再次发生,今后,无论开发商是按照怎样的计价方式,都必须要售前公布,让消费者明白消费。
新点四:售完房源必须标注成交价
第十条的规定中明确表示:“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答疑:此条修改,主要是因为在检查中发现,部分开发商将已经销售的房源标出高价,从而误导消费者高价购买。例如:已售房源是5000元一平方米,但是售完后,开发商却将此房价标注为:6000元一平方米。因此顾客在购买其他房屋时,即使经过多次还价,最终以5500一平方米购买了房屋,其实,还是高价购买此套房屋。